2011年5月23日星期一

互联网是一条狗——从GFW和FACEBOOK说开去

 一、互联网打破了谣言不攻自破的神话——互联网造就了谣言易守难攻的传奇。
       曾经我们认为,谣言的出现源自于信息的不公开和不流通,现在看来,这个观点已经完全失败。
       在互联网时代,我们看到的是谣言的“几何级”传播。在互联网信息光速流通的特性之下,谣言以前所未有的速度、前所未有的范围,进入千家万户。
       同样在互联网时代,我们看到的是辟谣的“不可实现性”,为了澄清一则谣言所要花费的成本和谣言本身完全不成比例。有些谣言根本无法澄清,有些谣言恐怕会成为永远的事实。

       二、传谣容易辟谣难的原因简析。        1、在法律上有一个基本的概念,那就是作为指控者,负有提供充分依据的责任。作为积极的事实,比如你“指控某人做了某事”,当然应当由指控者提供依据——不然的话,你让别人证明“自己什么也没干?”。请问,没干过的事情怎么证明?——这就是所谓“消极”的事实,根本无法举证。制造谣言指控他人是不需要证据的,不需要成本的,也是不需要负责的。而当被指控的人需要辟谣时,往往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举证。
        2、人类接受信息的习惯性特征。人们对于媒体传播的,和自己无关的信息,往往具有“一次性接受”的习惯。人们往往习惯于了解,今天发生了某事。而对于其真假、有无相对应的信息少有人关心。这给谣言的一次性传播提供了方便,而当辟谣信息出来时,人们已经没有兴趣去查看了。
        这不是人们的智慧和独立思考能力的问题,而是接受信息的习惯——以及有没有兴趣和时间、精力在某一个问题上认真思考的问题。        3、互联网以信息的传播作为其生命力的标志,如果信息不再流通,互联网也就失去的存在的价值。因此,“传播”就是互联网的利益——包括谣言的传播在内。

       三、互联网是一条狗。
       美国人利用互联网,是因为他们的技术和国家实力足以控制互联网。美国人绝对不会用行政手段去做这样的事情,它的技术力量和法律足以解决任何问题。美国关于互联网的立法始于上世纪90年代,至今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互联网信息法律体系。

       如果说互联网是一条狗。
       你利用它,赞美它,要求所有人无条件在让它进出各家的住宅,那是因为这条狗能为你所控制、为你所用,你的实力能够掌握这条狗。
       反之,如果是这条是别人家的狗,不能为你所控制,你还会愿意让它自由出入自己家的住宅吗?

       如果将中国和美国的位置互换,从美国现在所设立的互联网法律来看,美国届时又会如何去做呢?

       为什么别人能用的那些社交网站我们不能用?是啊,如果不是有那么些的人利用这些社交工具做煽动颠覆的事情,又怎会有今天的局面?如果人们都在“正常”的使用这些社交工具,把它当作纯粹的信息流通、发表个人意见的平台,又哪里需要用这些手段去管理?国内的网站上,批评、谩骂政府甚至要“革命”的声音不也很多吗?不是照样流通吗?
       如果某些人不去做这些事情,我们本没有必要去这样管理互联网。但遗憾的是,我们身处某些人故意制造出来的“洪水”之中,难道不修堤坝任凭洪水把房子冲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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